本报讯 (贾玉兰 赵凤霞)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我市从2014年3月1日始,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 此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直接受益者除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外,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职工、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钟点工、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均在调整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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