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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公告

  

(2014)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第一批在本院已立案执行但仍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并限制其高消费。
      自公告之日起,对公告所列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并将建议公安、金融、工商、国土、建设、税务、电信等部门相关征信系统降低本公告所列被执行人的信用等级,限制融资、投资、出国及出境等行为。
      本公告所列被执行人必须立即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如既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义务,或者虚假陈述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或者伪造、隐藏、毁灭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的,或者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的,一经查实,本院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青州市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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