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恒)为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市人民办事中心物价局窗口严格按照《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文件规范我市供热价格。
调整基本热价比例。我市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确定居民用户热量收费上限。我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供热企业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不得超过按照面积收费数额收费。
取消采暖“报停费”。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为最终到户价格,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价外加收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