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刘国磊)今年1月1日《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实施以来,青州市交通运输局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在广大司机和乘客中反响强烈。
《规定》的实施,使广大乘客对保护自身利益有了法律依据,如第二十八条,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的行为包括:(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此外,新规在人性化细致服务方面更加细化。比如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司机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规定》在保护乘客利益同时,也对广大乘客的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司机可以切实维护自身权利。如根据《新规》第二十六条:乘客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第二十七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等。
同时,《规定》的出台也为交通执法部门对出租车的各种违法行为有了明确的处罚依据,特别是对出租车“无证经营”、“非法转让”、“不服从调度”、“车辆技术状况差”等严重违反行为有了处罚标准;对群众举报的“拼车”、“拒载”、“绕道行驶”、“议价”以及“甩客”等行为有了明确的处罚措施。目前,2辆出租车因违反“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而均被处以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