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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长办案是作为法官的天职

  

——青州法院三个转变适应院庭长办案新常态
本报记者郭庆滨  通讯员安兆宝

      开年之初,青州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继续实施院庭长办案制度的规定》成为全院干警的新话题,这是该院继去年深化“去行政化”改革之后,主动适应司法改革新形势的新举措,旨在通过思维、角色、重心的三个转变,实现院庭长回归法官本位,推进院庭长办案的新常态,促使广大法官创造良好的审判业绩。
思维转变,从“被动”到“主动”
      为转变院庭长办案思维,鼓励院庭长主动办案,该院通过重新调整和划分人员结构,在征询个人是否愿意办案的基础上,对在编的102名具备审判资格的法官依据职务、岗位和个人意愿划分为七类人员,将院庭长统一划入办案人员序列,由立案庭向院庭长统一分配案件和排期开庭,院庭长按确定的指标完成办案任务。这种司法业绩观在明确办案指标的基础上,以法官主体地位重塑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并将据此得出的数据作为对包括院庭长在内的全体法官进行考评奖惩的主要依据,成为法官个人审判质效评估的推手,进一步增强审理案件的责任性和能动性。
“我们不提院庭长‘带头’办案这种说法,院庭长办案不是带头与否的问题,而是作为法官的天职。”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尹洪阳一再强调。随着观念转变,院庭长开始放平心态,精研业务,院庭长办案逐渐迈向常态化。
角色转变,从“批案”到“办案”
      青州法院通过“去行政化”改革,突出法官主体地位,院庭长办案制度打破了司法权运行的行政化模式,实现了司法权力的理性回归。该院贯彻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划定院庭长的权力边界,严格规范院庭长对案件审核权限的管理制约,新制度规定:庭长不再对任何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批,分管院长只对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签批,审委会研究申请再审案件以及申诉案件。这一制度同时对院庭长的办案指标作出下限规定,即院长每年主审案件12件,副院级领导(包括审委会专职委员、立案信访局长)每年主审案件24件,业务庭负责人每年主审案件60件,综合部门中层正职每年主审案件36件,各执行庭长负责办理执行案件,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庭长根据职责办理有关案件。在明确办案指标的基础上,在法院内部给权力划定清晰的边界,杜绝“隐权力”、“潜规则”对审判权的伤害。
重心转变,从“卷审”到“庭审”
      为杜绝庭审的形式化,最大限度释放庭审功能,该院要求包括院庭长在内的所有法官牢固树立“庭审中心主义”理念。按照坐堂听讼、中立平和、庭审抗辩、成库公开、证据裁判“二十字诀”要求,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和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具体说来就是,以庭审为中心,坚持中立平和及庭审抗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坚持证据裁判,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坚持程序公开,充分发挥法定程序的保障功能,通过程序公开排除外部干预。
      新制度大大减轻了院庭长审核把关的工作负担,为落实庭审中心主义提供了时间保障,院庭长坐在办公室的时间少了,坐在审判台的时间多了,院庭长们普遍反应,该项制度的实施使他们又重新找回了作为法官的感觉。司法统计数据显示,本月上旬,法院立案庭向院庭长分配的案件已达154件,院庭长办案正逐渐成为一种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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