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工资欠条可直接起诉
案情回顾
2012年3月,张某通过竞聘进入某园林公司,担任会计工作。一年后,张某因家事向公司提出辞职,因为没有新的会计接岗,公司要求张某转为兼职会计,直至新聘会计接替其工作。同年5月,张某正式辞职离开公司。自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园林公司欠张某劳动报酬共计18808元。张某于2014年7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仲裁申请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自2012年3月进入园林公司工作之日起,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2013年5月张某正式辞职时,原劳动关系随即解除,但无论劳动关系存续与否,劳动者均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张某所持的考勤表、工资明细表等材料能够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张某未签字的工资表能够证明园林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张某无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院最终判决,园林公司向张某支付劳动报酬18808元。
以案说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张某所提交的未签字的工资表可视为拖欠工资的欠条,故张某可直接起诉园林公司,而不受限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规定。
法官介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在劳动者能够提供工资欠条作为书面凭证的情况下,既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又能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事实,此类仅涉及拖欠劳动报酬的纠纷已不再是劳动争议,而属于债权纠纷的范畴。因此,劳动者凭工资欠条向用人单位追讨工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应当提醒的是,司法解释的该项规定仅适用于劳动者持有工资欠条的情形,否则劳动者在起诉前仍需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安兆宝 赵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