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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调整职工医保有关政策

  

      本报讯 (社保)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效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青州市从2015年4月1日起调整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是将因公外出等急诊在非定点医院住院个人先自付比例由10%提高到20%。
      二是调整职工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支付范围。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含经批准转外就医和异地急诊非定点就医的医疗费用中个人先自付部分),按规定支付后,累计负担超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的部分,纳入职工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
      三是增加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将恶性肿瘤普通治疗、腹主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胸主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下肢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风湿热、埃尔茨海默病(中、重度)、老年性骨关节炎(中、重期)等七种慢性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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