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活动,虽然是在社区中服刑,但是监管决不松懈。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接受电子监控,就是利用信息化的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防止出现脱管的情形,确保监管安全。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具体有哪些处罚措施?市司法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对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服刑人员可以外出打工或者探亲、旅游吗?
答:不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出的理由是就医或者家庭重大变故。如果符合居住地变更的条件,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又同意接收的话,就有可能可以到新的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并务工。
问:审批需要经什么程序?
答:首先,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外出事由、外出地点、起止时间等;其次,司法所对申请人外出事由、外出地点等进行核实;最后,结合申请人在矫正期间的表现,外出时间在七日内的,由司法所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外出的书面决定,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但是,外出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
问:外出超过一个月了,会有什么后果?
答:《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该规定没有任何除外的情形,因此,就算有正当原因外出,最多只能离开一个月,且应事前经批准。如果超出批准外出的时间没能回到所居住的市、县并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的,按脱离监管处理,情节较轻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
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若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证明材料;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问:规定时间报到有什么处罚规定?
答: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超期在一个月内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超过一个月的,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 (孙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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