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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本报讯 (邱建华)根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青州市从今年5月1日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包括:
      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统一调整为:缴存比例合计(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比例的和)为20%(不含)—24%的,贷款上限为40万元;缴存比例为16%(不含)—20%的,贷款上限为37万元;缴存比例为16%(含)以下的,贷款上限为35万元。
      降低贷款首付比例。首套住房,期房或现房的,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二手房的,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2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第二套住房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40%。
      放宽首套住房的认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缴存职工(已婚的按家庭计算)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原有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
      增加承诺人选择。借款人(已婚的含配偶)因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少造成公积金贷款额不能满足需要的,可选择一名在潍坊市辖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承诺人。承诺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可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提高月还款额占月收入的比例。借款人月应还款额统一调整为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
      放宽月收入的认定。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实际发放工资标准的,可提供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证明,作为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依据。配偶无公积金的,月收入以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证明为依据。
      放宽用于抵押房屋的条件。所购房屋为期房,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阶段性保证的,借款人可用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用第三人住房抵押的房屋可以是家庭唯一住房。
     调整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政策。借款人可选择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也可以选择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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