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董汉军 陈广志)青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采取混淆销售结算方式、推迟税款申报入库时间等手段,造成延迟、少缴增值税71.5万元,目前已全部追缴入库。
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生产丙纶、涤纶、帘子布、帆布、输送带等产品。该公司2013年4—6月分别以预收账款的结算方式销售商品、赊销的结算方式销售商品,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违纪金额4188654.21元,应缴增值税712071.21元。2011年12月、2012年12月外购电力用于职工食堂,未按规定转出已抵扣进项税,应补缴增值税3340.02元。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715411.23元。以上应补税款715411.23元、加收滞纳金59458.24元、罚款1670.01元,共计776539.48元,已全部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