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辉)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收费管理,市人民办事中心物价局窗口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积极规范我市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按照鲁价费发(2015)13号文件要求: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矿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平方米1.5元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交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交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