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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集中打击整治小广告非法行为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本报讯 (记者张平)为进一步美化净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全面做好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验收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近期,青州市公安局、青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对乱贴、乱画、乱涂和散发小广告等非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整治,并下发了《全市小广告打击整治通告》。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画。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已张贴、涂写、刻画非法小广告的,自本通告之日起7日内自行清除、整改,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对其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车站、景点建筑物、附属设施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乱贴小广告或者使用喷漆广告,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或者张贴诈骗广告诈骗他人钱财的,张贴小广告伪造证件的,拉客招嫖的,故意多次在他人住宅、楼道等场所张贴讨债、复仇等小广告,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等违法行为,青州市公安局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交通路口向司机、行人散发小广告,造成交通拥堵、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青州市公安局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小广告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告》号召广大市民立即行动起来,配合政府执法人员工作,对违法小广告及时清理,积极举报,彻底清除城市牛皮癣,共同维护好全市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还公布了举报电话:青州市公安局电话110、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电话3275711,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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