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袁洪金)根据民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和山东省民政厅通知要求,自2015年9月18日起,除办理赴中国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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