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增至9162元
自7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 (记者王青和 通讯员刘明刚)近日,记者从青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今年7月1日起,青州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有关规定,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进行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1年月平均工资,同时2012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潍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54元的3倍,即9162元,下限为95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8%,其中单位负担部分缴存比例12%,个人负担部分缴存比例6%。特别困难单位的缴存比例,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其职工个人、单位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各5%。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8%,其中单位缴存比例按12%执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6%。青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人民办事中心窗口负责人表示将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严格工作标准,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广大职工提供优质、便民、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