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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知识库(三)

  

政策法规

  1、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要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答:制定出台《条例》,是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十多年来,政府采购的实践日益充分,政府采购改革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出台《条例》,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2、近年来,媒体多次曝光政府采购领域的“豪华采购”、“天价采购”、“质量不高”等问题,招致社会对政府采购的质疑。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政府采购监管实践表明,解决这类问题仅依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为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二是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三是除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外,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四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此外,为积极回应采购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要求,《条例》对电子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操作程序、评审报告的确认时限、询问的答复时限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实务问答
  1、什么是单一来源采购?
  答: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它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采购用这种方式应符合: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
  2、什么是询价采购?
  答:询价采购,是指招标采购单位向三家以上的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邀请报价的供应商数量应至少有三家;二是只允许供应商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
  3、如果想成为一名评标专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成为青州市评标专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并支持政府采购工作,原则性强,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评标过程中,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廉洁、保密的原则,遵守回避制度。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熟悉、掌握市场发展动态;
  (3)具有经国家规定的职称评定机构评定的高级职称;具有中级职称同时具有注册建造师、造价师、规划师等相关行业注册执业证书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精通某类专业产品性能和市场状况,但因某些原因尚未取得高级职称或执业注册资格的专家,由其单位推荐也可择优聘用;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为70岁以下;
  (5)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管办报名,一经审核通过,即可按规定参与评标。
 

  青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简称公管办)前身为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为让大家更好的了解公管办职责职能,方便群众办事,特开辟此专栏,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以问答的形式进行宣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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