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辉)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经营者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市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积极规范我市公办和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
继续执行现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省级实验示范类380元/生.月,市级示范类300元/生.月,县级示范类240元/生.月,普通类200元/生.月。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办园主体根据保教和住宿成本、办园质量及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合理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时间一般在每年9月份新学年开始时进行,并需提前2个月或与招生简章同时公示。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落实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并认真填写《潍坊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