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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知识库(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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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知识库(五)

  

政策法规

 1、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如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引起社会的较大关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于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各国普遍重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实现支持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目标。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但是,实践中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发挥不够充分,影响了国家特定目标的实现。针对这一问题,《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二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三是采购人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经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四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评审专家对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从制度上堵塞政府采购寻租空间,《条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退出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一是为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二是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三是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四是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上付出代价。
实务问答
  1、有的工程是最低价中标,能保证工程质量吗?
  答:这里的所谓的“最低价中标办法”,其实是“不低于成本价的最低价中标办法”或者是“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的简称,低价抢标确有不可忽视的危害性。一是直接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二是增大了对标后管理的难度。如果标后管理跟不上,可能会出现施工变更多、工程低价低质等问题。三是可能会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其他社会问题。
  为防止此现象的发生,必须多管齐下,在多道环节上想办法。第一,招标前的准备工作要充分,尽量减少客观上的变更空间。工程勘察必须细致、周密;施工图设计必须完整、科学;招标方案必须合理、完备,尽量减少客观上的变更空间。第二,在评标等关键环节想办法。进一步规范最低价中标评审办法。把制止盲目压价、否决不理性的最低报价作为规范最低价中标评审办法的重点。通过完善评标程序,增加评委中造价专家的比重,提高评审质量。第三,加强标后管理。首先要完善施工合同,将配套的办法列入施工合同要约中。其次要严格执行合同。要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特别对变更设计、现场签证、增加工程量、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要严格落实责任,规范操作程序,严格监督管理。第四,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对于投标人低价中标后无正当理由退出施工以及在施工中采取偷工减料等手段影响工期、工程质量的,要加大处罚的力度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青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简称公管办)前身为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为让大家更好的了解公管办职责职能,方便群众办事,特开辟此专栏,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以问答的形式进行宣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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