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法院判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案件
本报讯 (安兆宝 陈同香)张某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被执行人,他原本以为远在西藏,法院和申请执行人便拿他无可奈何,不料这场持续了两年半的美梦最终还是破灭了。
2012年,张某因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被青州法院判决赔偿原告贺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64万余元,但判决生效后,张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一拖就是两年半。64万余元虽然不是小数,但张某也并非毫无履行能力,2003年底,张某从外地来到青州某部队服役,每月的工资都会按时发放,拥有这项固定收入,张某应当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但蹊跷的是,执行人员每次向银行查询时,张某的工资账户里,却只有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冻结的3万5千余元,那他的工资都去哪儿了呢?
原来,张某在得知自己的工资卡被冻结后,便处心积虑地逃避执行,他向所在部队隐瞒真相,想方设法地以现金方式领取工资。在2013年秋退出现役时,张某为使退役费免遭执行,便提供了他哥哥的银行卡,要求将近14万元的退役费打入该卡账户。如此以来,自账户被冻结后,张某的账户余额便没再变动。
退役之后,张某去了西藏工作,原以为远离了青州,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款便能不了了之,不想还是“在劫难逃”。2015年7月的一天,张某驾车经过某县公安检查站时,被例行检查的执勤民警抓获。原来,早在2014年底,张某逃避执行一案便已被青州警方立案侦查,张某也被列入了在逃人员名单,途径检查站时,毫不知情的张某被当地警方抓获。
归案后,张某认识到事态严重,便积极与受害人贺某协商和解,并一次性赔偿贺某36万元,并取得谅解,贺某自愿放弃余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情况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之规定,张某隐藏、转移工资及退役费,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刑罚。鉴于张某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形,法院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这是青州法院判决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该院今后将从多个方面着手,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惩治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