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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政策出新规

  

  本报讯 (许甜甜)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我市高校充分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创新办学模式,优化办学结构,提升办学质量,促进高校创新发展,市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严格落实有关文件的规定,积极完善我市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政策。
  进一步深化收费管理改革,促进办学模式创新。我市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根据办学性质实行不同的收费管理方式。其中,非民办办学机构实施的学历教育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办学机构举办的办学项目以及非民办办学机构举办非学历教育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扩大学费浮动幅度,鼓励学校特色发展。根据合作办学培养成本,并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学生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办学质量等因素,确定我市非民办办学机构举办本专科学历教育学费指导标准为:理工农医体育类专业15000/生·学年,艺术类专业22000/生·学年,其他专业12000/生·学年。办学机构可根据学校类别、合作国家、专业特色、办学质量等情况上下浮动,上浮不超过30%,下浮幅度不限。
  健全收费监管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我市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费标准提高后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学费标准降低的,执行降低后的标准。加强对办学机构教育收费管理,促使其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并按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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