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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版:民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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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过渡期40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多涉及民生领域

  本报讯 (记者郭庆滨 通讯员李子君)5月1日起,营改增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最新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了40种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近日,记者从青州市财政局获悉,根据最新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在过渡期内青州市将对40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据悉,40个免税项目多涉及民生领域,如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等;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涉及公共服务领域免税项目的包括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据了解,此次政策特别规定,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仍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针对纳税人广泛关注的“营改增试点过渡期间,特别是营改增试点前发生的纳税业务如何处理”问题,国税局有关人员解释说,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记者了解到,对一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支持领域,不少项目也将享受免征增值税这一优惠政策。40个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主要由原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中过渡,在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得以延续。对于一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支持领域,不少项目也将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比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的利息收入;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等。为鼓励科技创新,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为鼓励就业,对符合条件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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