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刘霞 李广刚)近日,由青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张某贩卖毒品罪一案,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将原一审判决的“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改判为“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8万元”。
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青州市公安局移送青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遗漏部分犯罪事实,依法追诉6起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再次发现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证据,后经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再次追诉2起犯罪事实。青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青州市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对被告人张某量刑较轻”为由提起抗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支持青州市检察院提起的部分抗诉请求,认定了追诉的其中5起犯罪事实,遂依法改判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