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本月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郭庆滨 通讯员吴可)近日,记者从青州市有关部门获悉,为帮助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潍坊市日前出台意见及实施细则,明确农民工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便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据悉,《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日前对农民工公积金缴存范围、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账户转移、公积金提取及贷款、风险防范与处罚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细则于本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
依据细则,年满18周岁,男性未超60周岁、女性未超55周岁,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义务,遵守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均可纳入公积金制度实施范畴,申请缴存和使用公积金。其中,经本人申请,农民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自主缴存和使用公积金。
在缴存方面,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为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入职的按上月工资总额。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农民工专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单位和职工均不得低于各6%,不得高于各12%。农民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低为12%,最高为24%。农民工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便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为帮助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今年1月,潍坊出台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针对农民工不同需求和用人单位不同情况,采取灵活方式,适当放宽农民工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条件。其中,允许效益较差的用人单位暂按较低比例为农民工先行缴纳公积金,随企业效益提升逐步提高;允许用工流动大、季节性强的单位先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纳入缴存范围,再逐步推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一步建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