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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

  

  本报讯 (记者张平)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近日,青州市政府下发《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对秸秆禁烧各项工作进行了规定。
  《通告》指出,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等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影响交通安全,同时也影响城市环境形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定要充分认识禁烧农作物秸秆的重要意义,相互监督,自觉抵制焚烧秸秆行为。禁烧时间:全年任何时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其中,夏季6月1日至6月30日,秋季8月20日至10月31日为重点禁烧时段。禁烧范围:全市范围内。其中城区周边、309国道、济青高速、长深高速、济青铁路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1公里区域内为重点禁烧区。
  《通告》规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开发区管(工)委会是秸秆禁烧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狠抓落实。凡因工作不力,辖区内出现大面积焚烧秸秆现象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鼓励单位、企业和群众大力推广秸秆离田,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各镇、街办、开发区管委会要合理划定集中堆放点,引导群众妥善堆放秸秆。鼓励实施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工业化利用等各种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据了解,凡违反《通告》规定焚烧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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