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购房者利益,确保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和《关于修订印发<潍坊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潍建发〔2014〕16号]第六条:“预售资金应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由监管部门负责监管。预售人不得在监管账户外收存预售资金”的规定,特别提示广大购房者,购买房屋时,务必到销售现场查看销售项目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销售项目符合预售条件的,购房人应及时与开发企业进行网签,并由购房人直接将购房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签订网签30日内,由开发企业向青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手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完成购房,保障个人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青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