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维修资金政策实施以来,新建商品房的维修资金一直由开发企业代收代交,由于部分开发企业代收了维修资金,未及时将维修资金存入专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规定,取消开发企业代收代交维修资金政策,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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