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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制定城市噪声排放标准妨碍执法将追责

  

  本报讯 (记者郭庆滨 通讯员王琦)近日,记者从青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青州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对控制城区噪声排放有关事项做出规定。
  在工业、商业生产中使用机械、设备产生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向市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施工工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施工噪音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由主管部门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禁止出入工地的施工车辆鸣放喇叭。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经营,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标准;严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城市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组织娱乐、健身等活动,使用音响设备时应适当控制音量,不得对他人生活造成影响。机动车辆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禁鸣区内严禁鸣放喇叭,严禁长鸣开道等行为;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禁止使用警报器。
  对妨碍、阻扰、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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