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孙世波 薛继刚)近日,青州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故意不参加劳动、逃避监管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2016年6月,王某因故意伤害被法院判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月14日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7月13日,司法所要求王某到司法所集合统一参加社区劳动,接到司法所通知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后,该仍明确表示拒绝参加劳动。市司法局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于7月22日,依法对王某下达了警告处罚决定书,同时对其再次重申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告知其在3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将依法启动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收监程序。经批评教育,王某表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纪律,以此为鉴,绝不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