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公告
(2016)鲁0781技变字第003号
我院受理董迎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泰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查封财产进行委托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查封的财产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进行变卖,特通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位于威海市新都花园-区-附38号-609号房地产,(详见评估报告)三拍流拍后公开变卖。
二、变卖价格:495558.00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
四、应买方式: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2016年鲁0781技变字003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并在变卖期限截止前,将应买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申请。
五、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在签署“应买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六、多人应买:多人应买时,以竞价方式确定应买人。应买人未在本院通知缴款期限内足额缴款的,后一顺位的应买申请人顺位递升。
特别提示:
本院指定账户(收款人: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潍坊青州支行,账号:377005720018010018035)。
报名地点: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技术室第十二审判庭。
联系人:王晓明
电话:0536—3271072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