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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妇女有权流转承包地

  

  本报讯 (李法宏)最近,青州市谭坊镇唐家院村村民崔某,到市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申请仲裁儿媳李兴娟返还其流转的土地。青州市仲裁委依法裁决了此案,认为李兴娟有流转承包地的权利,没有支持崔某的请求。
  崔某诉称,李兴娟系崔某的原儿媳。1999年李兴娟嫁到唐家院村与崔某的儿子崔金平结婚。二人于2010年秋后把二人耕种的土地租给了巩殷村一村民耕种,租期五年。但二人于2010年12月离婚。离婚后夫妻两所出租的土地于2014年到期。崔某把到期土地上的大棚上好薄膜,2015年2日李兴娟找人把薄膜毁掉,又把土地出租给了半截楼村一村民耕种。崔某要求把其儿子崔金平的土地要回来,李兴娟的土地也要由其孙子崔永健承包。
  崔某向仲裁委提供了其儿子崔金平书写的唐院村北洼地归李兴娟所有,房子归崔永健所有的书面承诺。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崔家1999年土地延包三十年时,全家7口人,分的3块共8.25亩土地,人均约1.2亩。李兴娟流转的的北洼地2.43亩是其中的一块,基本符合其和原丈夫崔金平的承包面积,没有侵害其他人的承包权利。崔金平有书面承诺北洼地归李兴娟所有,这是完全自愿的民事行为。李兴娟理应有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权。其离婚后,流转上述土地的做法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故合议后,作出了不予支持崔某请求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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