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安兆宝)2015年底的一天下午,女子李某赶到潍坊某客运站,购买车票后,登上了开往青州的长途客车,并坐在了后排座位上。当天下午4时许,客车驶出客运站,天已不早了,李某只盼着早点回家,但这次旅程没把她送回家,却把她送进了医院。
李某上车后未系安全带,而司机也未对乘客系安全带的情况进行检查。客车行驶约20分钟后,在途经一处路口时,突然来了个急刹车,由于惯性作用,毫无防备的李某从后排座位上被甩到了前排,摔倒在车厢地面上,左腿疼痛不已,后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原来,客车司机是为了躲避一辆横穿马路的自行车而紧急刹车,结果自行车驾驶人安全了,但李某却无辜躺枪了。
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伤情为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在经历近半个月的住院治疗后,李某终于出院了。住院期间,李某家已垫付了近3万元的医疗费,出院后,李某还面临着后续的治疗费用。此后,李某多次索赔均无果而终,2016年4月底,李某选择了起诉。后经核算,李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84000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乘坐的客车的实际车主系刘某,2015年初,刘某与客运公司签订客运经营合同,以每月3000余元的价格购买客运公司自青州至潍坊客运线路6年的经营期,双方形成了挂靠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客运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两者均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而客车司机与承运人之间系雇佣关系,其从事驾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承运人负责。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金80000余元,刘某赔偿李某超出保险赔偿限额损失的70%近3000元,客运公司对李某应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案说法
旅客在客运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的情形,可能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即旅客遭受的损失,既是由于承运人未尽到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也是由于承运人存在主观过错的侵权行为,在此情形下,旅客拥有“二选一”的选择权,既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