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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2月24日起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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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2月24日起进行调整

  

  根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潍公积金【2017】2号)精神,青州分中心自2017年2月24日起将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提取政策,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取消承诺人政策。对《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52号)第四条“借款人(含配偶)因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少造成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需要的,可选择一名在潍坊市辖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承诺人。承诺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可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的政策进行调整,不再允许选择承诺人。
  (二)恢复执行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12个月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对2014年10月20日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中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可以贷款的条件进行调整。恢复执行《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条件。
  (三)暂停执行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暂停执行《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潍公积金〔2015〕100号)的政策,待个贷率降低至80%以下,且累计持续3个月时再恢复此项政策。恢复执行时将《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潍公积金〔2015〕100号)第四条商转公分为两种方式调整为一种方式:“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原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用于原商贷抵押的房屋用于商转公抵押担保,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申请贷款需提供网签备案合同和交纳首付款的增值税发票。对《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潍公积金〔2014〕39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四款规定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所购房屋已交首付款的有效凭证的具体要求调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不动产权管理部门的网签登记备案合同,借款人所购房屋已交首付款的有效凭证为税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五)取消以共有人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对《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实施细则》(潍公积金〔2014〕39号)第十五条”以共有人或第三人房产抵押的(押旧买新),应当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必要时办理公证“的政策调整为:须以借款人所购买房屋作为抵押物的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取消借款人已付清全款的,可将借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的规定。将《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潍公积金〔2014〕39号)第二十四条第六款”以所购房作抵押,并已付清房款,申请将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的,还需提供个人申请、全款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以及开发企业或售房人出具的《房款已全部付清、同意将公积金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证明》“的政策调整为:应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或售房人)的账户,不得将公积金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
  (七)取消对部分提前还款的次数限制。将《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潍公积金〔2014〕39号)第三十二条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还款次数要求调整为:正常还款满1年的,借款人(含配偶)提出书面申请,除可提取其公积金账户内的可使用资金直接对冲提前偿还部分剩余贷款本金外,也可自筹资金,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提前还款业务应于每月15日(不含)之前申请。直接对冲额或自筹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借款人有逾期贷款的,首先对冲逾期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直接对冲或自筹资金偿还部分剩余贷款本金一年内可多次办理,不再限制每年只允许办理一次。
  (八)恢复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50%或40%的规定。对《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52号)第五条提高月还款额占月收入的比例进行调整。恢复执行《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和《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款”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借款人家庭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借款人家庭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收入总额的40%。“计算公式:(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商业贷款类贷款月还款额+消费类贷款月还款额+担保类月还款额+···)/家庭月收入≤50%或40%。
  (九)加强对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存在补缴公积金情况的相关资料的认定,调整补缴公积金的审核环节。如职工申请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有补缴公积金行为的,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补缴的公积金,不能视为连续缴存公积金,将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且有补缴公积金行为的,应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或新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补缴清册及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在办理公积金补缴业务时不再全面审核。
  2、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及缴存公积金单位应一致,否则,应提供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单位委托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与代理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代理单位一致,且《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中应有”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个人不得委托代理公司为其缴存公积金。
  3、新增或转入职工的公积金补缴时间应不早于入职或调入新单位时间(以新单位缴纳社保的时间为准),补缴的缴存基数应不高于正常缴存基数或新单位实际应发放工资标准,补缴月数视为连续缴存月数。
  同时,对补缴公积金有关规定明确如下:在办理补缴公积金业务时,仅审核其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否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其他方面放在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审核,补缴时不再全面审核。为防范为取得公积金贷款而突击补缴公积金的行为,单位和职工补缴公积金时应满足上述(1)-(3)的条件要求,否则该职工即使补缴了公积金,也不能视为连续缴存公积金,将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
  根据有关规定,凡已缴存(含补缴)的住房公积金除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原则上不得申请退还。这里提醒办理补缴公积金且有贷款意愿的职工,应认真了解补缴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条件,防止出现补缴了住房公积金但因不符合有关规定而无法取得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发生。
二、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明确办理购房提取需提供网签登记备案合同和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潍公积金〔2014〕45号)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一款提取提供的材料调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不动产权管理部门的网签登记备案合同,借款人所购房屋已交首付款的有效凭证为税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二)暂停执行除夫妻外的家庭成员购房提取的规定。对《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101号)第二条第一款”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称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的政策暂停执行。配偶购房提取的政策继续执行,但仅限于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
  待个贷率降低至80%以下且累计持续3个月再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时将该政策调整为:”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称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其中,家庭成员仅限于能通过户口簿确认其家庭成员关系的成员“。
  (三)暂停执行无房职工每年按固定额度办理租房提取的规定。暂停执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53号)第二条第二款”租赁自住住房不能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按每年职工及配偶租房提取不超过8000元“的政策。当个贷率降低至80%以下且累计持续3个月时再恢复。
  (四)暂停执行每年按固定额度办理物业费提取的规定。暂停执行《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101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部分”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额度每人每年1000元“的政策。当个贷率降低至80%以下且累计持续3个月时再恢复。
  (五)暂停执行每年按固定额度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的规定。暂停执行《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101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部分”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的,缴存职工可在取得有效凭证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政策。当个贷率降低至80%以下且累计持续3个月时再恢复。
三、实行公积金贷款轮候发放
  当我市公积金个贷率超过90%时,公积金贷款发放由随时发放调整为轮候发放,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发放公积金贷款,轮候顺序按办理完抵押(或预抵押、质押)登记的时间确定。在公积金贷款个贷率回落到正常区间(个贷率在85%以下)后,取消公积金贷款轮候制,恢复随时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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