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郭庆滨 通讯员隋海风)近日,青州法院积极开展诉前调解试点,将先行调解工作纳入审判流程。
出台先行调解的工作意见。在积极总结前期诉前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各庭室意见建议,出台《关于先行调解工作的暂行规定》,试点诉至法院的民事纠纷先行调解。
明确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规定四类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即社会关注度高,有重大信访隐患或当事人众多,容易引发群体上访的案件;同类潜在纠纷大量存在,可能引发集团诉讼的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会造成难以执行的案件;其他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制定先行调解的处理流程。民事纠纷诉至法院后,先由诉讼辅导窗口对当事人进行诉讼辅导并及时引导、分流,对当事人选择非诉调解方式或同意先行调解的,由多元办负责对外委派调解或分流到本院调解部门先行调解,具体做到“三统一”:对先行调解的纠纷,在诉讼流程管理系统统一进行调解登记,统一编立民调案号;原告在先行调解期间申请保全的,在申请人缴纳保全费并依法提供相应担保后,由送达保全部门统一优先办理;当事人在先行调解期间申请鉴定的,鉴定工作由技术室负责统一对外委托。
规范先行调解的结案处理。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的,由调解部门依法进行司法确认,申请出具调解书的,办理立案登记后依法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虽未能达成协议,但争议不大的,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速裁;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或案件不具备调解基础,需要通过审理解决的,及时转入诉讼程序,一并移送调解卷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