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公告。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其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特别声明
一、以上失信被执行人具体信息,可登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网址:http://shixin.court.gov.cn/
二、以上公示信息,如有异议,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更正。
三、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违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青州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