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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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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号)等文件规定,自2018年8月1日将全面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监管制度。
  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包括定金、首付款、全部购房款。
  三、青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实施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四、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全额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纳入监管:
  (一)房屋继承、受遗赠;
  (二)直系亲属间赠与、相互交换房屋;
  (三)房屋共有人之间转让份额的;
  (四)直系亲属间以房屋买卖形式转让房产的;
  (五)因企业改制发生的房产转移;
  (六)投资入股等无现金交易的;
  (七)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拍卖所得房屋所有权的。
  上述七种情况交易双方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声明可不纳入监管。
青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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