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赵凤霞)近日,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我市对最低工资标准再次进行上调,调整后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3元。自2018年6月1日开始实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贯彻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对于提高低工资职工收入,引导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我市还发布了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上线为11%,下线为3%,其中,各企业可以2018年全市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59200元为增资基数,也可以本企业201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增资基数,合理确定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