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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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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

  

 工伤预防基础知识之权利义务 

  接受申请,做出鉴定结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存在异议,可向上级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伤残愦况发生孪化,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4、工伤保险待遏主要包括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

  (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

  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工伤康复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伤残待遇。

  根据工伤发生后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不同,工伤职工可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生活护理费等。

  (4)工亡待遇。

 工伤预防基础知识之职业健康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牲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家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以下简称《分类和目录》)。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10类132种,包括: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如矽肺、煤工尘肺等19种);

  (2)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等9种);

  (3)职业性眼病(如化学性眼部灼伤、白内障等3种) ;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声聋、铬鼻病等4种);

  (5)职业性化学中毒(如汞及其化合物中毒、氯气中毒等60种);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如中暑、减压病等7种);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如外照射急病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病等11种);

  (8)职业性传染病(如炭疽、森林脑炎等5种);

  (9)职业性肿瘤(如石棉所致肺癌、苯所致自血病等11种);

  (10)其他职业病(如金属烟热、井下工人滑囊炎等3种)。

  2、从业人员在职业病防冶方面享有哪些杈利,应遵守哪些义务?

  从业人员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主要权利有:

  (1)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2)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采取措施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生保护。

  (3)从业人员有权知晓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用人单位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工作岗位变更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其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6)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从业人员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7)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决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主要义务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3、职业性有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职业性有害因素是指与生产有关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对劳动者健康和劳动能力产生有害作用的职业因素。职业性有害因素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化学因素。

  1)生产性毒物。主要包括铅:锰、铬、汞、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氨、甲烷、氨、氮氧化物等。接触或在这些毒物的环境中作业,可能引起多种职业中毒,如汞中毒、苯中毒等。

  2)生产性粉尘。主要包括滑石粉尘、铅粉尘、木质粉尘骨质粉尘、合成纤维粉尘。长期在这类生产佳粉尘的环境中作业,可能引起各种尘肺,如石棉肺、煤肺、金属肺等。

  (2)物理因素。

  1)异常气候条件。主要是指生产场所的气温、湿度、气流及热辐射。在高温和强烈热辐射条件下作业,可能引发热射病、热痉挛、日射病等。

  2)异常气压。高气压和低气压。潜水作业在高压下进行,可能引发减压病;高山和航空作业,可能引发高山病或航空病。

 

  (3)生物因素。

  如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及森林脑炎病毒、布氏杆菌等。

  (4)其他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

  2)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

  3)个体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

  4)生产场所建筑设施不符合设计卫生标准要求。

  5)缺乏适当的机械通风、人工照明等安全技术措施。

  6)缺乏防尘、防毒、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设施,或设施不完善。

  7)安全防护设备或防护器具有缺陷。

  4、化工行业工伤预防工作重点关注的职业性危害有哪些?

  化工产品种类繁多,与各行备业生产密切相关,是许多行业不可缺少的原料。化学工业生产过程还常常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及易腐蚀等特点,因此,化工行业的职业住危害主要表现为职业性中毒。

  化学工业中的刺激性毒物常引起呼吸系统损害,严重时可使人发生肺水肿;氰化物、砷、硫化氢、一氧化碳、醋酸胺、有机氟等易引起中毒性休克;砷、锑、钡、有机汞、三氯乙烷、四氯化碳等易引起中毒性心肌炎;黄磷、四氯化碳、三硝基甲苯、三硝基氯苯等可引起肝损伤,重金属盐可造成中毒性肾损伤;窒息佳气体、刺激性气体以及亲神经毒物均可引起中毒性脑水肿,苯的慢性中毒主要损害血液系统,表现为白细胞、血小板减少及贫血,严重时出现再生障碍牲贫血,汞、铅、锰等可引起严重的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橡胶行业、石油行业、印染行业、油漆涂料行业还多发职业性肿瘤。

  5、矿山行业工伤预防工作重点关注的职业性危害有哪些?

  矿山开采中主要的职业性有害因素有生产性粉尘、有害气体、不良气象条件、噪声和振动等。同时由于井下劳动强度大、作业姿势不良、采光照明不佳等,外伤等意外事故易发生。

  (1)生产性粉尘。生产性粉尘是矿山行业中主要的有害因素,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可产生大量的含硅量较高的粉尘,矿工患尘肺病的可能性较高。

  (2)有害气体。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浓度过高时可使人中毒、窒息,甚至死亡。

  (3)不良气象条件。矿山井下气象条件的特点是气温高、湿度大、温差大。因此,矿工易患感冒、上呼吸道炎症及风湿牲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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