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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我市职工医保缴费出台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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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我市职工医保缴费出台新政

  

 本报讯 (刘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企事业单位应对疫情,减轻企业缴费压力,职工医疗保险制定了“减、免、缓”的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

  阶段性降低单位缴费费率。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2020年3月至7月降低2.5个百分点;8月至12月降低1个百分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2020年3月至12月降低1个百分点。阶段性降低费率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2021年1月起恢复原缴费费率。
  免收滞纳金。因疫情原因,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在2020年4月补缴2020年1—3月份期间相应欠费的,不收滞纳金,5月1日后不再享受免征滞纳金政策。申请缓交并批准的,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缓缴医疗保险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缓交。
  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和缓交医保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统筹报销正常待遇。单位缓缴期内,不划记职工医疗个人账户;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职工医疗个人账户中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原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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