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刘永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潍坊市级统筹,相应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是统一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700元。
二是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至90%、80%、70%、60%。
三是统一慢性病病种及报销比例。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异等14种,起付标准为600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70%。重症精神病人药物治疗、I型糖尿病、活动性肺结核等10种慢性病的门诊费用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至4000元。
四是调整了新生儿参保方式。新生儿可凭准生证和出生医学证明随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缴费当月起享受有关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