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李慧超(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404191466)自2022年2月28日起截止到本声明发出之日止,未向我司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或离职手续情况下,已连续旷工22日,经我司多次催告后,仍未到岗。根据我司《管理规章制度》考勤规定中“除因个人不可抗力情况外,员工未经部门主管或人事部书面或口头核准而私自不来上班者,视同旷工。连续旷工三日、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五日或一年度内累计旷工十五日者,等同自动离职。“之规定,李慧超已严重违反我司的管理规章制度。我公司决定解除与其2022年2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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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