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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烟花爆竹添“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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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烟花爆竹添“霾”

  

安监局集中整治烟花爆竹

       本报讯 (安监宣)1月26日至2月24日是我市烟花爆竹集中销售期,日前,市安监局组成5个安全生产监察中心中队对全市237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高频次巡回监管检查,督促各零售经营业户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扎实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同时将严厉查处整治各类不规范经营行为,对经营业户存在的安全隐患或不规范经营行为,实行“即查即改、跟踪整改”,确保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市安监局明确要求,各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距离要求,零售场所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能有加油(气)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质生产、经营、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不能有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市安监局建议市民选购烟花爆竹应到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业户处购买。购买时还应该查看产品外观,产品外观应完整、整洁,外形无明显变形、无损坏、无漏药、无霉变。选购的产品标志应完整清晰,即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名称、保质期、产品级别、警示语、燃放说明、燃放方法等。
      对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将会受到相应处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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