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国家及地方一批新的法律法规正式施行,这些法律法规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将为百姓生活带来哪些改变?
快递“野蛮分拣”
情节严重最高罚三万元
价值几万元的贵重物品被快递方弄丢了,对方以未保值为由,只赔偿3倍的运费;“野蛮分拣”造成物品损坏……从今年3月1日起,这样的情况有望改善。
近日,记者从邮政管理部门获悉,新出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对快递业务的收寄、分拣、运输等环节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针对快递能否先开包验货后签收的问题,《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而针对快件丢失损毁问题,新修订的《办法》也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损毁,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也就是说,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约定赔偿额,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同时,《办法》对野蛮分拣做了更严格的规定,一旦快递部门出现野蛮分拣将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法律援助新规
明确四种情形无须经济审查
为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规定》共28条,与2005年的《规定》相比,增加了5条,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方面作了细化规定,同时删除与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申请条件: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等四种情形属于因经济困难以外的其他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这四种情形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提高罚款数额
自3月1日起,国务院新修改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据悉,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行政法律责任,其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罚款,但对数额未作规定。关于罚款数额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上三部行政法规中。
这三部行政法规规定了三种罚款计算方式:非法经营额倍数(3倍以下)、货值金额及其倍数(计算机软件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以及10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三个条例中均对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特别是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提高了罚款上限,由原来的可处5万和1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高到可处20万和25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说,将原来规定“有著作权法第47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48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将原来的“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