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年来,市物价局按照建设“两型”机关(学习型、和谐型)、锻造“三型”队伍(学者型、专家型、全能型)、秉持“四句话”理念(勤恳敬业,立价为公,执法为民,勇做先锋)的总体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忠于职守,不断进取,价格业务和各项工作都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近日,国家发改委正式确定青州物价局为“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基层联系单位”,这是国家发改委在山东省的三个基层联系单位之一。为认真落实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市物价局结合自身业务实际,立足部门职能,就价格制定、收费管理、价格鉴证和监督检查四个重要业务板块的政策和相关业务知识整理编辑成二十个问答题的形式,分上、下两期在《今日青州》等有关媒体集中连续宣传,并期望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政府制定价格的内容是什么?
答:政府制定价格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二)政府制定价格的原则是什么?
答:政府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三)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有哪些?
答: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前,我国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属于市场调节价,由市场自由竞争所形成,只有不到5%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如医疗、教育、供热、供水、供气、景点门票等重要公益和公用事业及极少数涉及民生重大利益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另外,根据青州市委、市政府青发[2009]68号《关于推进强镇扩权工作的意见》,青州市乡镇集中供水供暖价格的审批,乡镇居民小区物业管理费的审批,乡镇停车场收费的审批等委托扩权镇政府直接行使。
(四)政府制定价格为什么要实施成本监审?
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政府定价(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服务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的行政活动。
成本监审是规范政府价格行为的重要措施,是提高政府定价科学性的重要制度,也是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成本是价格的基础,实施成本监审,可以通过对企业会计成本的调查、审核和核算,确定定价成本,为政府定价提供科学合理的成本依据,使政府依据成本制定的价格更加贴近市场、更加科学合理、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政府制定价格要实施成本监审。
(五)建议人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价格的意见和建议。建议人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价格建议的,应当用正式公文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议制定的价格及理由;
2、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法规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建议制定价格的成本测算资料;
4、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
建议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青州市现行供水、供热、供气价格是多少?
答:青州市现行的供水、供热、供气价格如下:
1、青州市城区供水价格表
类别 价格构成(元/立方米) 综合价格(元/立方米)
基本水价 1.50
污水处理费 0.70
居民生活 水资源费 0.80 3.00其中市政府补贴0.30
城市附加
基本水价 2.15
污水处理费 0.80
非居民 水资源费 0.80 3.87
城市附加 0.12
基本水价 4.50
污水处理费 0.90
特种用水 水资源费 0.80 6.40
城市附加 0.20
2、青州市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表
类别 价格(元/立方米)
开燃气 居民 2.50
非居民 3.38
3、青州市城区供热价格表
类别 价格
供热 居民 25.60元/套内建筑平方米 153.60/吨 61.40元/吉焦
非居民 31.29元/建筑平方米 187.70元/吨 75.00元/吉焦
(说明:对非居民供热价格,供热企业可根据煤价的波动及用户距离远近、用汽量大小在8%以内上下浮动。)
(七)目前在我市商场、超市都能看到商品上贴挂由物价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既然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为什么又是物价局监制?
答:物价局监制标价签的目的是督导经营者明码标价,填写内容要齐全,做到一货一签,让消费者明明白白地消费。标价签标注的价格仍是经营者自主制定的价格,消费者不要误解为价格是物价部门制定或同意的。请消费者在购买这类商品时注意货比三家。
(八)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如何维护自身价格权益?价格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投诉?
答:消费者维护自身价格权益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提出调整价格的建议;二是监督价格行为和价格活动;三是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消费者的价格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来信、来访、网上投诉等多种形式,但在投诉时一定要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有关证据。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提供联系方式,否则是不予受理的。
(九)什么是价格鉴证?什么是价格鉴证机构、价格评估机构?
答: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提出),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需要鉴证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行为。
价格鉴证机构,指由县以上政府批准设立,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承担价格鉴证及相关业务的单位。目前,我市只有青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一家。
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评、评估,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或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十)价格鉴定有哪些程序?
答: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证办【2010】103号《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版》的规定,具体包括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
价格鉴定一般程序包括:
1、受理;
2、指定价格鉴定人员;
3、制定工作方案;
4、实物(实地)勘验;
5、价格鉴定调查;
6、分析测算;
7、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
8、审核价格鉴定结论(包括集体审议);
9、完成价格鉴定结论书;
10、送达;
11、归档。
特别程序包括:中止价格鉴定和终止价格鉴定。
(十一)符合什么条件可中止价格鉴定或终止价格鉴定?
答:在价格鉴定进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价格鉴证机构可决定暂时停止价格鉴定,制作价格鉴定中止通知书通知委托(提出)方:
1、委托(提出)方书面提出中止的;
2、价格鉴证机构和委托(提出)方协商中止的;
3、委托(提出)方不能按规定或约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的;
4、其他原因导致价格鉴定工作暂时无法正常开展的。
在价格鉴定进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价格鉴定已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价格鉴证机构可决定终止价格鉴定,并制作价格鉴定终止通知书通知委托(提出)方:
1、委托(提出)方书面提出撤销或终止价格鉴定的;
2、受理后发现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导致不能作出
价格鉴定结论,且委托(提出)方不能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价格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4、其他原因导致价格鉴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