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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价有关政策和相关业务知识问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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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价有关政策和相关业务知识问答(下)

  

      (十二)价格鉴证事项是怎么管辖的?
      答:价格鉴证事项实行分级管辖,发改办价格〔2012〕495号文件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应按照价格鉴证事项提出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受理价格鉴证事项,这与过去跨地区价格鉴证事项的受理有所不同。举例来说:假设青州XX公司委托广饶XX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广东深圳,在深圳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火灾,致使货物烧毁。该青州公司要求该广饶运输公司赔偿损失,需对货物进行价格鉴证。按过去分级管理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只有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才能受理。而现在如果当事人在青州法院起诉,青州法院提出委托,青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可以受理;如果当事人在广饶起诉,广饶法院提出委托,广饶市价格认证中心可以受理;如果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地深圳起诉,深圳司法机关提出委托,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可以受理。这个规定方便了基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办理价格鉴证工作。
      (十三)在办理价格鉴证事项时,委托(提出)方的价格鉴定委托书(提出函件)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规定,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价格鉴定目的;
      2、价格鉴定标的名称和数量;
      3、价格鉴定标的描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购买日期、生产日期、使用时间、新旧程度、损坏程度、是否灭失等);
      4、价格类型;
      5、价格鉴定基准日;
      6、提供材料名称、份数(包括权属证明文件,财务报表资料,有关票据、说明书,质量、等级和技术检测或鉴定等相关报告,建筑施工的协议、图纸、工程量,录像、照片、询问笔录等);
      7、委托日期;
      8、联系人、联系方式;
      9、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和委托(提出)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应加盖委托(提出)方公章。对于刑事案件,在价格鉴定目的中应说明涉嫌案件的罪名。
      (十四)价格鉴证机构在收到价格鉴证委托书(函件)后,什么样情况下可以受理?什么样情况下不能受理?
      答:价格鉴证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提出(委托)的价格鉴证事项,一般情况下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受理,并予以积极办理。办理确有困难的与委托(提出)机关进行协商,可以将价格鉴证事项报请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办理。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机构可不予受理:
      1、委托(提出)方不符合价格鉴定分级管理规定要求的;
      2、委托书(函件)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3、相关材料不齐全,或经书面通知补充材料后,仍然达不到受理要求的;
      4、委托书(函件)或相关材料未加盖委托(提出)方公章的;
      5、应提供有效的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
      6、委托(提出)价格鉴定时,价格鉴定标的灭失或与基准日状态发生较大变化,委托(提出)方不能确定其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状况的;
      7、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办案依据,不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
      8、其它不予受理的情形。
      (十五)如果委托(提出)方或当事人对价格认证机构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解决?
      答:如果当事人对价格认证机构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委托(提出)方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和复核裁定解决。
      如果是委托方查明对标的物品种、数量有遗漏、增加与原价格鉴定相关的新的内容,原价格鉴证机构应进行补充价格鉴定;如果委托(提出)方(或当事人)对原价格鉴定有异议,原价格鉴证机构(或上一级价格鉴定机构)应进行重新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一般不得指定原鉴证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报送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定。如果对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仍有异议,可以向省级价格鉴证机构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裁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十六)幼儿园收费价格管理的形式
      答: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3207号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幼儿园收费实行统一项目、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部分经家长同意的代收费用。对于收费管理,根据幼儿园的办园性质、经费来源等情况,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
对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有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幼儿园的分类等级制定收费标准;无财政拨款的其他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可在前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目前,我市执行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是我市2005年由物价局、教育局联合制定的统一的收费标准。
      对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报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并经物价部门收费公示审核后执行。其中,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由当地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申请备案应当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十七)对民办幼儿园收费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答: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2.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3.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4.价格、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八)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外,还可收取其他费用吗?
      答: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如接送学生的校车费用、生活费用等,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可以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一是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二是校车接送费。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幼儿园可以收取的代收费用,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一是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二是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十九)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2、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3、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4、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5、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二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及停车收费价格管理的情况如何?
      答:我市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是按照潍坊市物价局、房管局2002年印发的《潍坊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情况及等级标准核定具体的收费等级标准,并联合文件批复执行。2012年12月,潍坊市物价局、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潍价费发(2012)31号文件印发了《关于印发潍坊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内容和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文件中要求各县市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目前,我市新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内容和服务收费基准价格,正在调查研究和论证制定中。
      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等有关项目新的政策和办法,正在同步调查研究论证制定中。
                (二0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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