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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工伤保险待遇再次提高

  

自2013年1月1日起

      本报讯 (社保宣)为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我市自2013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据悉,这次工伤待遇调整的范围是:2012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原破产企业致残程度五至六级已办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具体调整办法是: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标准增加。对原破产企业致残程度五至六级已办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06元、196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
       2013年3月1日后,一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3]39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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