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赵海涛)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幼儿园收费的管理性质。
《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公办幼儿园的保育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育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二是明确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调整管辖权。《办法》第五条规定: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三是明确了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部门和职责。《办法》明确规定: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四是明确规定了幼儿园收费的具体项目。《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五是规定了幼儿园的收费频次。《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费,不得跨学期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