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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增至10242元

  

       本报讯 (刘明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青州市自7月1日起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计算。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按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同时,2013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潍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414元的3倍,即10242元,下限为110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8%,其中单位负担部分缴存比例12%,个人负担部分缴存比例6%。特别困难单位的缴存比例,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其职工个人、单位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各5%。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8%,其中单位缴存比例按12%执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6%。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青州市人民办事中心窗口将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措施,严格标准,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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