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日《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海盐调味品(福州)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1日获得农业部颁发的全国第一张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许可证(编号:饲添[2012]3168)这标志着饲料行业有了专用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结束了长期依赖食用盐作为替代品的局面。青州北方盐业公司作为海盐调味品(福州)有限公司的山东总代理,旨在为全省的饲料生产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为饲料生产企业降低成本,提供优质服务。
经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依据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许可生产行政管理职权应属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制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只有氯化钠,食用盐和畜牧用盐不在其中,在饲料中添加食用盐犹如把人用药物给畜禽治病,不仅是属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的违法行为,更是触犯刑法中“非法经营罪”的犯罪行为。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属于《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畜牧用盐。《食盐专营办法》中所指的畜牧用盐国家标准为GB/T21513—2008,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国家标准为GB/T23880—2009,两者是不一样的国标标准,最大区别为畜牧用盐中需加碘,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得加碘。所以,饲料加工使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属于《食盐专营办法》范畴。另则,根据《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氯化钠为列入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品种,应按饲料添加剂进行管理,其管理权应属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而畜牧用盐不在其中。《食盐专营办法》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似乎有所冲突,实则并无冲突。倘若真有冲突,也应是后法优于前法。
饲料行业原来没有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国家标准和生产许可证,只能参考食用盐标准和畜牧用盐标准而依靠盐业公司供应,而随着饲料行业的发展和健全,立法及制定国标条件已经成熟。2009年国家颁发GB/T23880—2009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国家标准和2012年农业部颁发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2011年国务院第609号颁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如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与《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有所冲突,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使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两个法规均是国务院颁布,应是后法优于前法。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建立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了实现这一要求,也为了保护北方盐业的合法权益,特作出本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