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建立“黑名单” 部门共享促诚信
舞动诚信建设长龙
本报记者 郭庆滨 通讯员 刘建华 庞立国
去年10月14日,青州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某与被执行人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其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开有多个账户,且存款数额较大,法院将其定为失信等级为较严重级,还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几天后,无话可说的他只好到青州法院履行了还款义务。
2010年下半年,山东某公司为其厂房到青州国土、住建部门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以为志在必得的代表人却被分别告知因未履行法院判决规定的义务,暂缓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一桩桩旧账被翻了出来,一个个试图赖账的自然人、法人纷纷回到法院履行了还款义务。这就是青州诉讼诚信系统发力的结果,而舞动该诚信体系这一长龙龙头的,便是青州市人民法院。
诚信缺失 导致审执困境重重
执行难,外出躲避逃债、隐匿财产、利用银行“待结算账户”规避执行、利用破产等方式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的方法令人眼花缭乱;还有弥漫在事件真相面前的虚假证词、中介机构出具的不实报告等等,都成为法官查明事实真相的重重阻碍。
诚信缺失已是当今中国社会不得不面对的一大难题,而诉讼参与人的不诚信则给法院的审执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
青州试点 搭建诚信体系模型
面对日益恶劣的审执环境,青州法院人开始琢磨破解之道。经过不断探索,2010年8月全面采集诉讼参与人的失信信息,同时与其他部门联手共同制约不诚信者,这一思路在青州法院人心里逐步明确了起来。
为推进诚信社会建设,青州法院依托诉讼诚信系统,在潍坊率先探索推进以法院为主导,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联动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门成立了诉讼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在执行局设立了“诉讼诚信调度中心”,出台了《诉讼诚信评级暂行办法》,把诚信数据库覆盖到案件的立、审、执全过程,对诉讼参与人、被执行人、中介机构、协助执行人的各类失信行为按失信程度划分为四级,警示信号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对失信行为区别对待。
完善系统 舞动诚信建设长龙
为真正把诉讼诚信体系变成推进诚信社会建设的“助推器”,青州法院与银行、银监局、住建局等协作单位会签相关文件,形成了《关于诉讼诚信系统对接金融征信系统的意见》、《关于加强执行信息交换与协作的意见》等文件,加强了信息资源共享。目前,法院诉讼诚信系统已与房管局、土管局、工商局等多个部门实现了专网内诚信信息共享,外联单位通过授权登录法院查询平台,还在人民办事中心设立信息查询服务平台,方便社会各界进行查询,从而全面构建起了诉讼诚信体系“三类循环”框架,即法院内部各庭室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和法院与外部协作单位之间信息互动共享的三类循环系统。当事人在办理贷款、房地产登记过户、抵押、车辆挂牌、出入境等手续时,联网单位一旦发现当事人存在于“黑名单”,则采取拒绝或暂缓办理措施,同时也对金融机构有效避免金融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自探索推进诉讼诚信体系建设以来,青州法院所审结的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率提高8%,案件执结率提高6%,信访案件同比下降38%,“执行难”问题得到了有效破解。通过诚信信息的对外披露及与联动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地发挥诉讼诚信体系的威慑功能,促进了诚信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