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人社宣)为进一步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引导参保居民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减轻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的就医负担,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市人社局对2015年度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参保人员一个医疗年度内,在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每次200元,调整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第二次起付标准降低100元,从第三次住院开始,不再设置起付标准;二是参保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时,使用属于基本药物的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负比例由22%调整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