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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住宅物业收费出台新办法

  

    本报讯 (海涛 李恒)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市人民办事中心物价局窗口,积极做好《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宣传工作,认真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这次《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对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明确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在这期间由政府物价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并向物业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该办法还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所记载的面积计收;未办理产权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不得收费。对于房屋交付后长期空置的,一年内按正常标准收取;一年后按正常标准的70%收取。该办法还同时规定了小区内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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